杭 州 宁 波 商 会
章 程(草案)
(2011 年3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杭州宁波商会。英文译名为Ningbo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ngzhou缩写为NCCH。
第二条
本会是由经杭州市民政局登记在杭州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宁波藉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秉持以下宗旨:
1、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2、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3、
坚决拥护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成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4、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5、 坚持对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坚持以会促商、以商养会原则,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为杭州和宁波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杭州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和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所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46号1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
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2、
做好工商界代表政治参与的推荐工作;
3、
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引导会员从事合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信誉;
4、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汇集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密切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联系;
5、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公益事业;
6、
引导和组织会员间的项目合作;
7、
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8、
开展各类培训,帮助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9、
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10、 为杭州与宁波两地经济合作牵线搭桥;
11、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协助调解经济纠纷;
12、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1、
凡在杭州注册登记,其法定代表人为宁波籍人士的各类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2、
会员的吸收重点为私营企业和包含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企业以及在杭登记注册设立办事处、分公司的宁波企事业单位。
3、
与杭州宁波商会工作有关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工商界知名人士和其他有关人士,可聘请为名誉会员、高级顾问、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意愿;
3、
在相关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
2、
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成为正式会员。
4、
名誉会长以及顾问的聘请,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商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利;
4、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5、
请求本会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6、
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3、
按期交纳会费;
4、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完成委托事项;
5、
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6、
在本会组织下,协助解决会员企业在生产、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退出本会,须向理事会提交退会的书面申请,并交还会员证。
会员逾期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长时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企业,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会组织工作实行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四自”原则。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履行以下职权: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4、 审议理事会各项报告:
5、 审议本会年度经费预决算。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一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必要时理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商会领导班子任期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会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5、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除名和退出:
7、 决定各种机构的设立;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组织会议。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另有表决规定的事项,依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是执行、落实、检查理事会有关决议的一种组织形式,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提议召开理事会;
3、决定经费开支,检查财务情况,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4、决定会员吸收,并向理事会提议会员的除名:
5、决定副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
6、制定和监督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商会一般活动的举办。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可按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议,会议须2/3以上人数出席,其决定须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3名,副会长17名,秘书长1名。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2、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好的信誉和影响;
3、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等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就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执行会长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职权:
协助会长、执行会长负责会务工作,会长、执行会长因故不在位时,代理会长、执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会长、理事、会员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人员,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日常事务;
6、主管财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会长、顾问。荣誉职位的数量由理事会决定,并由理事会负责组织进行适时更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收入;
2、 有偿服务的合法收入:
3、会员资助和捐赠;
4、其它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收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开支,须在理事会监督下,本着“取之于会,用之于会”和节约开支的原则,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的聘任需由秘书长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相关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得实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达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和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 20
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