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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风险和法律防范
2011-12-06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个人财富逐步积累,正规金融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时,必然出现的结果。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央行负责人在2011年11月份的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法律保护和支持合法的民间借贷,那为什么这一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几乎成了年度热词,不断有人卷入民间借贷纠纷的漩涡无法逃脱,借出的资金无法追加,甚至起诉到法院也挽回不了损失?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快捷,有些甚至无抵押,这些是民间借贷区别金融机构的融资优势,但处理不当,优势变劣势,极易引起纠纷。简单的一纸欠条有诸多法律风险需要防范,为防止借贷纠纷,借贷时出借人务必注意需要以下几点:

一、借贷主体要合法

  民间借贷分为两个部分,包括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借贷主体一方必须为公民个人,企业间的直接借贷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企业之间的借贷即使签订了协议书,法院也会根据《合法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出借方应当返还本金,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要想变企业间借贷为合法,这就需要一定的变通,变直接借贷为间接借贷。比如可以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的方式,这两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但由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要收一定的收续费,所以会增加交易成本。实践中比较多的变通方式有,出借企业先把钱借给个人,再由个人借给企业。当然对于该个人的信用及撑控度出借方要自行把握了,当然也可以要求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

二、借贷用途要正当

  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借贷,所以出借人除了考虑对方的信用和偿债能力之外,还要问清楚借款的用途。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贩毒等非法活动而仍借贷,则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即使诉诸法院,出借人的债权得不到支持,还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借款时最好在协议书里约定借款用途,以防风险。

  除问明用途外,出借人还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存在以投资入股、产品营销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的行为。现在非法集资的隐蔽性越来越强,如果借款人许诺的回报过高,更需要加强警惕,很多非法集资者往往先期给予高额回报,再行卷款跑路。目前大量出现的老板“路跑跑”现象,都是高利贷非法集资的恶果。而纠纷一旦确认为非法集资,债务人往往已经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参与者只能由自行承担损失。

三、要签订借款书面凭证、更要保留借款支付凭证

  一定要有书面证据,否则一旦产生纠纷,口说无凭。签订的协议应当写明以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身份证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要一致)及币种、出借及还款日期、利息或者违约责任。签订协议后一定要妥善保管书面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借款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后合同才生效。签订协议只能证明双方的借款合意,所以除保管好借款协议外,还要保管支付借款的凭证。虽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小金额的现金交付,如果出借人作出了合理解释,法院一般可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但如何界定小金额,这就存在一定诉讼风险。所以个人之间的借贷,不管金额大小,建议均应以转账的方式借出,便于出借人保存汇款存根作为书面证据。

四、利息约定要有度、大额借款要抵押

  协议中要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方式。因为《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不约定利息,对出借方是很不利的。但利息的约定也有个限制,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当然法律也没有禁止协议中约定高于四倍的利率,只要借款人愿意支付,对于出借人实际取得的高利息法院也不会主动追回。

  高利率意味着高风险,对于超过四倍利率的约定或大额借款,出借人除审核借款人的还款信用和能力外,一定要求借款人财产抵押或者其他有资信的保证人,千万不能因前几期利息如期支付而放松风险防范。对于不动产及汽车、轮船等动产的抵押,务必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根据抵押登记优先受偿原则,即使胜诉,很有可能得不到执行。

五、注意时效、及时起诉

  对于到期的债务,一定要及时催要,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法律将不予保护。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一份还款计划,从而中断诉讼时效。

 

                                       浙江康联律师事务所  康建长  张俊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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